解雇員工轉職 公司竟索賠


重點是,要簽名或蓋章前請先審閱該文件,有不合理、不合法或不符事實之條款,請勿任意簽章。今天是這個法官不恐龍,如果你運氣差點那搞不好就要判賠了。

皮革公司何姓女員工因業務緊縮遭解雇,到另家貿易公司上班,原東家以她違反聘用協議「離職後五年不得從事類似職務」為由,提告索討約台幣一千六百四十六萬的美金五十萬作為懲罰性賠償;何女大吐苦水「薪水才三萬三」。士林地院認為何女僅負責詢報價業務,轉職限制太嚴,判原東家敗訴。

何姓女子二○○七年受雇於皮革公司,月薪三萬三千元。二○○九年公司以業務性質變更、有減少勞工必要為由解聘她;雙方當時曾爆資遣費、溢領業務獎金爭議,台北市勞工局協調後,公司給了何女三萬元和解。

何女離職後改到另家貿易公司謀職,皮革公司認為雙方當初曾經簽下聘用協議,她不應到相同業務的公司上班。皮革公司提給付違約金訴訟,向法官表示當初聘用協議內容註明「員工違約,須支付公司美金二百萬(約台幣六千五百七十七萬)之懲罰性違約金,絕無異議」,何女任新職之後,利用他們的客戶資料搶生意,還報低價格,使他們蒙受損失。

何女喊冤說當初是非自願性離職,去從事其他相關工作應不受競業條款約束,況且前東家資本額不過台幣五百萬元,要她賠償的金額根本是天價。

士林地院多次函詢皮革公司「女員工怎麼接觸營業秘密」、「公司有什麼需要特約保護的利益」,公司始終無法舉證,法官認為既然她的職位沒有特殊性,就沒有拘束轉業必要。法官並質疑何女月薪才三萬三千元,卻要求她離職後不能在台灣、全世界做同類的工作,「有什麼必要作這麼寬的限制」?

http://udn.com/news/story/7320/117759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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